“三证合一”后发票章必须更换哟!

发布日期:2016-04-18

“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”对发票专用章的影响


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办发【2015】65号)和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鄂政办发【2015】65号)的规定,自2015年9月10日起,在湖北省推行“三证合一,一照一码”登记改革,将原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,改为一次申请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(以下简称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)。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具备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。

2015年9月10日登记改革后,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件,已取得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,对未取得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其纳税识别号由“身份证件号码”+“2位顺序码”组成。纳税人领取了“三证合一”的营业执照后,必须按新的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刻制18位代码的发票专用章,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用发票的手续。

2017年12月31日前,未换发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的企业,原税务登记证件仍可继续使用,从2018年1月1日起,一律使用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,原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。